Article 12

In force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区内水泥使用总量在三十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