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未达到规定的比例部分,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使用量无法计算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