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社会信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多领域推进。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客观、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采集社会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