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送规划编制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