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