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