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