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