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或者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