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可以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相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上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