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1年9月13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爱国卫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作人员劳动条件,依法保障环卫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卫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Chapter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居民住宅区、街巷,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娱乐等场所以及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区域内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暖、路灯、交通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景区、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管理单位之间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物件;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设施和绿地整洁。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清运处置。
Chapter 3农村环境卫生管理
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村民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清洁由村民自行负责。
(一)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物件;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农田草场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袋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等;
(五)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粪便;
(六)在乡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沿街乱放牲畜;
(八)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
(九)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