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等乡村清洁活动。划定保洁责任区,充分发挥联户长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的带头示范、监督管理作用。

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村民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清洁由村民自行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