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爱国卫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