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5,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1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韶山灌区工程包括水库枢纽(水府庙水库)、引水枢纽(洋潭水库)、渠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专项用于韶山灌区工程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灌区引水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保护;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灌区的相关规划和制度;
(四)执行灌区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和保护;
(六)根据委托开展灌区执法活动。
(一)定期听取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灌区用水调水计划;
(三)协商灌区防汛抗旱、重大工程迁改、养护经费分担、水费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韶灌局统一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韶灌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韶灌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对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灌区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除法定情形外,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灌区工程的新建、改(重)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专项规划。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建设和管护灌区工程。
韶灌局应当组织编制韶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灌溉水源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Chapter 3管理和保护
灌区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斗、农渠及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
韶灌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告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韶灌局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韶灌局组织实施;受益县(市、区)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受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岁修时,应当与韶灌局协商确定渠道的停水、输水时间,并在岁修完成后将岁修有关情况通报韶灌局。
本条所称的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引水枢纽、渠道进行清淤、清障,对堤防、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灌区工程供用水水质信息。
(一)堆放砂石、泥土、林木、垃圾等物体,影响工程运行、渠堤通行的;
(二)擅自开沟、立杆架线、埋管、安装(悬挂)广告的;
(三)擅自埋设或者架设取水管道、提水机具,开设分水涵,设置阻水设施的;
(四)擅自启闭、拆解或者移动分水涵闸、机泵、水文、气象、信息化等工程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
(五)在渠堤、桥梁和有限高要求的建筑物下行驶超重、超宽、超高机械或者车辆的;
(六)毁坏、盗伐、滥伐工程防护林的。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的;
(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
Chapter 4供水和用水
灌区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供用水秩序。
灌区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用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灌区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灌区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法批准在灌区专项规划范围内建设的;
(二)不执行供水调度、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
(三)发现破坏灌区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水利资金、水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