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新建、改(重)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