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