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公开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按照确定程序,报相应机关批准和备案: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