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