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1年10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Chapter 2基本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三)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观看赛事、演出,爱护场馆设施,遵守场馆秩序,服从场馆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划、张贴,不随意悬挂、发放广告传单,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三)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不向河道、水库、塘坝管理范围内丢弃废弃物;
(六)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
(七)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老年人;
(二)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
(四)绿色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居民区楼道内,不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不影响他人生活;
(七)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
(八)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夜间驾车正确使用远近光灯,不在禁鸣区域内鸣笛,不在禁停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超速,不逆行,不闯红灯;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多占用座位,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尊重历史,尊敬历史人物,崇尚英雄,不发表和从事有损英雄、烈士名誉的各种言行和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触摸涂刻攀爬文物,遵守拍照摄像的相关规定;
(四)尊重他人权益,不强行与他人合影留念,不大声交谈喧哗;
(五)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排队购票、有序出入,不占道、不拥挤,文明观瞻、文明游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爱护公共财产,不破坏交通、水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二)创建十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家庭;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随意堆放杂物;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等生产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3鼓励与促进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保障与监督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文明经营。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不误导、强制旅游者消费。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六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居民区楼道内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影响他人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