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