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划、张贴,不随意悬挂、发放广告传单,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三)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不向河道、水库、塘坝管理范围内丢弃废弃物;

(六)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

(七)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