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督学的管理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Chapter 3督导的实施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一)确定督导事项,按照规定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一)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财物,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影响公平公正的督导评估监测数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Chapter 4督导结果的运用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导工作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情形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