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