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一)转让、质押、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

(三)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擅自停业的;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