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特殊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答复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质监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