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1年10月28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条例。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方式。
建筑物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四)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八)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九)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
(十)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包含装修明细表、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交付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情况的管理,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依法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外立面损坏等,应当依法给予修复和赔偿。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布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商场、宾馆、医院、展览馆、体育馆、汽车站、火车站等。
本条例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