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