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1年8月24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剑门蜀道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剑门蜀道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保护名录建议,会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对象名称、位置、特征、现状、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保护规划应当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剑门蜀道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剑门蜀道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剑门蜀道整体景观风貌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的应当依法治理。
(一)刻划、涂污、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剑门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标识;
(四)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碑;
(五)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有损剑门蜀道安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建设,确需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新建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管道,禁止擅自穿越剑门蜀道保护范围。确需穿越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县(区)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剑门蜀道生态修复时,应当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问题识别与诊断、修复目标和标准、修复模式及措施、资金预算等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责任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剑门蜀道古柏保护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剑门蜀道古柏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柏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柏的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古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级古柏保护应当设置避雷装置,并根据情况设置支撑架、保护栏等必要保护措施,其他等级的古柏保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保护措施。
古柏按照树干外五十米划定保护范围,禁止在古柏保护范围内从事除保护措施外的建设活动。
Chapter 3传承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剑门蜀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剑门蜀道文化研究和成果应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剑门蜀道文化研究,对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采纳和运用。
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举办文旅体活动,应当制订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监督。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的;
(二)擅自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对剑门蜀道遗存进行修复或修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