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的;

(二)擅自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对剑门蜀道遗存进行修复或修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