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1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9年8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6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吕梁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分别依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三)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四)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预警,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五)组织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六)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
(七)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削减和控制依法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展集中供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
(三)根据大气污染质量改善需要,结合当地居民生活需要实际,合理划定禁煤区;
(四)加强禁煤区以外区域的民用散煤管理,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燃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清洁燃煤供应。
(一)合理确定产业布局,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二)对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项目有计划地调整退出,支持高污染项目实施技术改造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
(三)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合理布局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园区环境容量的承载能力,引导企业项目有序进入和退出园区。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工业项目;
(二)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和产品;
(三)不得采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永久性监测点位、采样监测平台,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督监测;
(五)重点污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 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七)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严格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错峰生产、施工、运输的规定。
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一)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从事露天烧烤;
(三)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