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的工作格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