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三)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四)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预警,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五)组织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六)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

(七)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