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工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治大气环境污染;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工业项目;
(二)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和产品;
(三)不得采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永久性监测点位、采样监测平台,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督监测;
(五)重点污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 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七)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严格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错峰生产、施工、运输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