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乡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法整治违建农房,加强既有裸房整治,引导村民按规划集约建房。

加强建筑风貌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