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规范乡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法整治违建农房,加强既有裸房整治,引导村民按规划集约建房。加强建筑风貌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