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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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检查监督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口、地域、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利用监控摄像头等辅助设备,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建设。
Chapter 3源头减量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
前款规定以外的寄件人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Chapter 4分类投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逐步更新改造、更换规定的标识和颜色。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域,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属于城市居住区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负责,属于农村居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五)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一)建立具体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要求相匹配,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的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废渣、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处理利用。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一)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农村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Chapter 6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监督。
Chapter 7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Chapter 8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Chapter 9附则
本条例所称装修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者废弃物,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涂料、油漆等。
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