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逐步更新改造、更换规定的标识和颜色。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