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的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