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