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1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交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民政、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控制吸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控制吸烟协会、控制吸烟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Chapter 2控制吸烟场所与区域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
鼓励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设置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指引标识和警示标识;
(三)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Chapter 3控制吸烟措施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三)不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
前款规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可以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实施监控。
Chapter 4宣传教育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有关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
(七)定期对烟草流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
(三)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四)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园林公园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执法;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
(七)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八)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执法;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Chapter 6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7附则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含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