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吸烟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外区域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三)不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
前款规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可以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实施监控。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