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