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3,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保持社交距离,不高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绿色祭祀;
(五)绿色低碳生活,节约能源资源;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
(七)规范使用、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八)爱护旅游资源,友善对待游客,积极宣传城市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九)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
Chapter 3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倾倒垃圾;
(三)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便溺;
(四)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占用、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饲养犬只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不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等;
进行室内装修、娱乐时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进行户外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造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驾驶机动车乱穿插、乱鸣笛、不礼让行人、违规停放;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乱穿道路、违规停放;
从车辆中向外抛洒物品;
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交通锥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一)未保持车容整洁;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五)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不排队、不服从调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景物和旅游设施;
(二)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
(三)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展馆时不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协助取证。
Chapter 4促进与保障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文明行为规范融入日常生活,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筑工地围挡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车辆加强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乱停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