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公共秩序、社会管理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饲养犬只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不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等;

进行室内装修、娱乐时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进行户外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造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