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1年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24日黑龙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总则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受委托管理人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以与受委托管理人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五)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履行前款规定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前款规定情形的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违法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与危险房屋治理
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房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委托鉴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屋鉴定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进行行业自律和开展活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危险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办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