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危险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