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以及监督举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推动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