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1年6月23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观音岩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观音岩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观音岩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观音岩引水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观音岩引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工程的检查、巡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
(三)维修养护观音岩引水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编制观音岩引水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七)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
(八)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九)其他相关工作。
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观音岩引水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界桩、公告牌和安全隔离设施的埋设以及日常管护工作。
在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观音岩引水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未经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依照职责进行设备操作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工程设备。
(一)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
开矿、挖渠等;
(三)建造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六)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七)其他影响观音岩引水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对影响抢修、抢险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因工程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给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