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