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21年4月29日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引导、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师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民依法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提供便利。
村庄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类村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村的主要进出通道、供水及排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对农村住宅的建筑立面、高度、色彩、建筑安全等提出管控要求。
对专家和村民意见,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讨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且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已依法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村庄规划被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共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村庄建设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面积、位置、规模等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四)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实施对国道、高速公路、高铁沿线、省际廊道、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风貌和外立面色调等的改造。
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应当予以保护和活化利用。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后公告。
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含五百平方米)的农村住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
农村村民在自建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管理
因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途径,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需要分户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未婚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且原宅基地不能安置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避让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宅基地或者住房被征收,或者因政策性搬迁,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村庄公益事业建设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六)已按规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易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四)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五)占用农用地,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
(六)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四)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村庄规划建设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引导外出乡贤返乡投资创业,促进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城镇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难以集中收集处理的村庄,应当采用生态化方式处理生活污水。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Chapter 6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